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主办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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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教育管理伦理的缺位与现实对策

  [摘要]教育管理伦理要求管理者自觉地将道德规范运用于教育管理过程中,使教育管理活动始终贯穿或体现伦理精神。教育管理伦理比企业管理伦理和公共管理伦理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然而,现实的教育管理实践存在严重的伦理缺位,这种现状表现为:对公正的侵害、对尊严的践踏和对生命意义的漠视。从发展教育管理伦理学科、建立教育管理伦理法律框架、健全责任机制和制定伦理行为准则等方面,提出如何进行教育管理的伦理建设的现实对策。
  [关键词]教育管理伦理;教育管理;公共管理;管理伦理
  任何一种教育管理制度和行为的背后总是蕴含着深层的伦理与价值问题。教育管理中的道德价值向度和公共伦理精神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与组织的效率。因此,教育管理者只有清楚并理解实践与行为背后的假设,才可能真正明白教育管理究竟如何影响学生在学校以及将来走上社会之后的伦理道德与政治发展,[1]才可能真正实现教育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教育管理伦理的提出
  将伦理运用到管理过程中,强调伦理道德在管理中的重要性早已成为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一个趋势。从管理理论看,企业文化的营造被认为是最好的管理方式。通过理念实施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构筑伦理价值体系被看作是一种高明的管理方式,是管理的最高层次。自20年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管理与伦理道德的结合趋势日趋明显,为顺应这种趋势,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崭新的科学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管理学科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有关管理伦理方面的研究机构、出版物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日本和韩国纷纷问世。在管理实践方面,伦理在管理过程中的意义也已经取得了广泛认同。一些学者在总结了世界上卓越企
  业的企业目标后达成共识:企业最兴旺发达时,就是它行为伦理时。[2]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价值系统、管理伦理等文化变量是管理的核心因素,决定着管理的成败。
  与企业管理对伦理的关注一样,伦理在公共管理中的价值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美国先哲麦迪逊(JamesMadison)曾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假如人类是天使,则不需要政府。假如天使治理人类,则_有关政府控制的内部、外部措施统统没有必要。在兰有关建构一个由人类治理人类的政府议题上,最大的困难在于:首先必须使政府有能力管理被统治者;
  其次是政府能够控制自己。"[3]凸显公共管理中的伦理精神是控制政府的一个最为基本的方面。当前,-一5人类社会正积极向公共管理这一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公共管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伦理精神、理念和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4],
  因此,积极自觉地将伦理理念和道德原则贯彻到管理过程之中,已成为当前公共管理领域不可回避的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对于伦理和道德的重视_与强调相比,教育管理无疑是更加需要伦理精神关^照的一个特殊领域。因为,与社会其他领域相比,
  教育承担着极为特殊的人类发展使命。"面对未来的种种挑战,教育看来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必不可少的一张王牌……是一种促进更和谐、更可靠的人类发展的一种主要手段,人类可借其减少贫困、排斥、不理解、压迫、战争等现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管理者承担的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公民信托,它的管理行为和管理效果直接指向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教育管理者的美德与恶德、教育管理中的职业伦理,与一般公民和其他公共管理领域相比较而言,有着更为重大深远的意义。
  那么,究竟何为教育管理伦理呢?"教育管理伦理指的是教育管理制度、管理关系、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的基本伦理规范与道德意义。教育管理伦理研究主要把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探讨教育管理理念、政策、制度与行为伦理化的可能性及路径,对教育管理活动道德化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探寻教育管理活动道德化的现实保障机制。"[6]也就是说,教育管理伦理主要指的是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价值观、道德标准、人格态度和伦理精神。它要求教育管理者在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始终恪守道德规范,使教育管理活动贯穿或体现伦理精神。
  实际上,任何管理总是与一定的伦理或道德问题相关,管理本身就是充溢着道德与价值的活动。^真正与价值无涉的行政和管理很容易成为一种纯粹^的技术性行政和管理。而"管理也就是这样一种实^践:在实践中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中,都存在道德维"[7]。尤其对于教育管理,根本上而言不可能没有基本的价值立场和道德取向。因此,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管理不可能蜕变为纯粹的专业技术化和_^职能化的管理。
  二、教育管理伦理缺位的现状
  然而,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高扬伦理精神和价值原则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最应该体现伦理精神和价值原则的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中,恰恰存在着严重的对伦理的漠视和价值的缺失。关于这一点,美国的教育管理学者萨乔万尼曾经指出,伦理与道德的缺位正是造成领导与管理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把领导的权威划分为科层权威、心理权威、技术一理性权威、专业权威和道德权威五种来源之后,他认为,"我们过度强调了科层的、心理三的和技术的权威,而严重忽视了专业的和道德的权三威",从而"割裂了领导的过程和领导的本质"。[8]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们很少花时间来反思我们的管理哲学或者有意识地试图改进赋予我们生活以意义的价值、伦理和正直。但是,没有哲学的拷问、心理学的自我省察和道德的反思,我们很容易堕入使我们的行为合理化、证明我们所做的一切合乎情理,从小的道德过失到公然的罪恶,都是如此"[9]。从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行为和现象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教育管理伦理缺位的现状。

  (一)对公正的侵害
  公正向来被认为是道德的基础,没有公正作为基础就难以重建伦理道德。所以有人曾经提出道德危机的实质其实就是公正危机的观点,因此,"与其空谈道德,宁愿呼唤公正,,[10]。公正的产生一方面需要人们尤其是掌握权力的管理者的美德和伦理精神,另一方面更需要体现伦理道德精神的制度和政策的保障。道德的制度是实现公正的前提。
  然而,本应具备改变人们的身份和阶层定位功能、能够引导社会走向公正的教育,如今反而成为了社会不公正的加速器,甚至根本上就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所在。这与许多教育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有直接的联系。如,在我国许多城市实行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长期以来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重点学校制度,更有关系到千千万万考生前途命运的高考制度,特别是其中高考录取的地区差异政策,还有诸如保送生、特长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制度等,早已成为全社会诟病教育制度性不公正的缘由。在这种严重教育制度不公的环境中,腐败、堕落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屡禁不止,在恶性循环中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相比较之下,"个人的不道德是具体的,是容易发现和加以制止的,而制度的不道德是普遍的,它通过无数的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反映出来,使人把这种不道德理解成个人的不道德,理解成普遍的个人不道德,从而放弃对制度不道德的思考和批评"[11]。所以说,教育管理实践的失序、失范、失德等现象,是以制度的伦理缺位为基础的。制度的伦理缺位一方面往往相对隐蔽不为人所知,另一方面又波及面广,影响深远。对于教育制度和政策所具有的这种公平性伦理缺位问题,只有从教育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变革中才能获得标本兼治的成效。
  (二)对尊严的践踏
  在我国教育管理的实践和行为中,经常出现"人"被消解和消失的现象。学校运用安装在教室里的摄像头拍摄学生的亲密行为,在全体学生面前公
  开播放,甚至以此为据做出开除决定。近年来此类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学生的隐私被公然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管理的借口下,学生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也随着隐私的暴露而丧失殆尽。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被侵犯隐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真理和正义。然而在教育管理中,以教育和管理的名义侵犯隐私,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经常不得不陷入无知或无奈的处境。偷看日记、书信,偷听电话,偷翻抽屉、书包,以及考试分数张榜公布等,类似的管理手段与行为在教育管理中司空见惯。更严重的是,教育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侵犯、践踏了人的尊严,而被管理者也对自己尊严的丧失变得麻木,一切都在教育和管理的旗帜下堂而皇之。
  究竟什么才是教育管理的本位?学生本位、人本位?还是学校本位、管理本位?在某些教育管理者的观念中,教育管理价值观问题的实质被误解,颠倒、混淆了不同价值观的主次地位。在不同的价值观之间,当相互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往往把制度、规章和纪律的维护看得比什么都严重,甚至超越、凌驾于学生的尊严和权利之上。然而,教育管理的价值一旦脱离了教育的价值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以管理的价值代替甚至牺牲教育的价值,那就是价值观的错位。而在教育的价值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作为一个人其尊严受到尊重,才是最为重要的价值。
  (三)对生命意义的漠视
  生命在教育管理中已然受到了相当的尊重和保护,起码而言残忍的暴力已经不再是教育管理的常态。然而失却了伦理精神的教育管理,却同样常常表现出价值被功利和愚昧遮蔽,生命被冷漠和麻木替代的现象,"使得本该充满生命活力的学校和课堂处处散发出忽视生命、扭曲生命、窒息生命活力的气息,甚至酿造出生命的种种悲剧、惨剧,,[12]。严厉体罚导致学生伤残,心灵暴力造成受害者自戕,此类事件在教育管理中时有发生。如果说生命的伤害和丧失已经超出了伦理和道德所能够制约的界限,行为者需要接受的是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在教育管理实践中,更有可能、也更为经常发生着的,则恰恰是处于法律的边界之内、需要伦理和道德约束的、漠视人(包括教师和学生)的生命意义的现象和行为。因为,就教育和教育管理对人的生命所能够产生的影响而言,它不仅指向人的生理学意义上的生命,更包括人对于生命的态度的形成,对于生命的意义的理解,以及对于生命的质量的感受等
  价值层面。如果说生理学意义上的生命受到伤害还有机会补救和挽回,心理学意义上的生命伤害其作用力则更为深刻、持久,甚至影响终身无法挽回。
  人的生命是一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教育和教育管理以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为己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课堂管理、学生管理、班级管理,还是学校管理以及宏观的教育管理,都需要更进一步凸显对人生命的关怀与尊重这一伦理命题。
  总体而言,追求公正、保护尊严、尊重生命可谓不同民族和文化当中最为底线和核心的伦理价值标准。以人的生命和谐、健康成长为最终目的,并肩负引导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教育及其管理,
  本应最具道德关怀和伦理精神,但是,由于不正确的社会文化与管理价值的深层影响,我国的教育管理在长期的实践中出现了普遍存在的道德价值扭曲和伦理精神失落的状况,成为备受社会诟病的一个领域。
  三、教育管理伦理建设的现实对策
  由于教育管理伦理传统上缺乏基本的框架,再加上相关理论研究的薄弱,以及人们对这一问题所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忽视,在教育管理中保持和提升伦理精神并非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笔者认为,教育管理伦理的实现,一方面需要教育管理者从根^本上摈除长期以来传统落后的管理文化的影响,彻^底转变观念、发挥自觉性,但更重要的是积极进行教育管理的伦理建设。具体而言,提升教育管理的伦理精神,促进教育管理伦理的实现,可以通过以__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共同完成。
  (一)发展教育管理伦理学科
  教育管理伦理学科是教育管理伦理道德实践的理性指引和理论支撑力量。当前教育管理伦理学科在国内外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欧美国家对于相关^问题做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具体的研究课题已经深入、细化到教学伦理、教育政策伦理、教育领导伦理等教育管理的不同领域和层面,这些研究对于提^高教育管理的实践道德水平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教育管理伦理学科的建设还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因此,需要从最为基本的研究对象的明确、研究任务的确定,甚至包括概念的澄清、方法的选择等方面,逐步深化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
  (二)建立教育管理伦理法律框架=
  教育管理伦理法律框架是通过建立完善专门的法律和规章,为学校管理者确立道德标准,并强制其实施。从通常意义上讲,某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定是以人们普遍的伦理道德共识为基础的。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于促进学校管理伦理的实现具有强有力的控制作用。正如齐格蒙特o鲍曼的观点,"现代伦理思潮与现代立法实践结合,在普遍性和根本性的相似旗帜下找到了根本的解决途径"。[13]所以,通过法律建设或设置法律条款要求管理者去践行符合教育管理伦理精神的行为,对于教育管理伦理的实现可谓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
  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尤其最近几十年来,不少国家和政府以及职业性的公共管理组织制定和颁布了公共管理的伦理法典。甚至"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规则的汇编。如果不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行使道德规范的作用,就很难保证伦理规范不被大量的破坏,,[14]。因此,为了保障教育管理伦理,必须通过以法治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如制定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管理干部道德法》或《校长伦理行为规则》等法律,成立从中央教育行政到地方教育管理的道德仲裁委员会,或道德管理、伦理行为监察、督导办公室等执法、监督机构,国家对于这些机构应赋予调查、质询、听证、配合检^察机关对不法行为者提起公诉和追究法律责任等特权。
  (三)健全教育管理者的责任机制
  由于伦理道德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如多元化、无规则、不可预测等,使得任何的管理伦理法典都无法穷尽管理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在不断建立法律框架的同时,还需要尽快健全一套有关教育^管理伦理的制度和程序,以监督、制约教育管理者_^的日常管理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主张和道__德规范只有被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或设定制度的原贝|J,才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伦理和道德必须走向制度建设,包括一套行政程序,对绩效的评估和审计,对失职行为的问责制度,对非道德管理行为的惩罚措施等。理想的责任机制在于使教兰育管理者的不道德、非道德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并得到有力的监督、控制和约束。

  (四)制定教育管理者的行为伦理准则
  教育管理者的行为伦理准则是对教育管理的价值的陈述和对教育管理者角色的描述,它不仅包含着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包含着实现某一价值所必须具有的行为方式。行为伦理准则并非具体的行动指南,但它包含着对于职业的理解与信仰,并且明确地将一种价值和一种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能够明确地规约管理者的行为。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mericanSocietyforPublicAdministration)曾经于1885年发布了12条公务伦理法则,这份伦理法则中明确将公共行政人员的行为准则概括为"为公共利益服务"、"尊重宪法及法律"、"展现个人正直的一面"、"促进伦理的组织"和"努力追求专业卓越表现"五个方面。[15]这对于教育管理者行为伦理准则的制定具有极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五)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与监督
  无论对于教育管理还是其他公共管理领域,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与监督,是反对、制约不道德行为的强有力的手段。在促进学校管理伦理实现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民意调查、咨询委员会等方式,广泛吸收学生、家长、教育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到学校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尤其对于那些具有道德两难特征的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问题,更加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与监督作用,通过外部力量来扩大教育管理部门做出合理决定的范围,使决策更加科学化。
  最后,我们还需要清楚,伦理和道德并不能够解决教育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伦理与管理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甚至有时是矛盾冲突的。正如马克斯o韦伯所说:"这个世界上没有哪种伦理能回避一个事实:在无数的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他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是极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当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上任何伦理都无法得出结论。,,[16]但我们仍然期望,善的目的和善的手段应该、而且也可以通过努力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善的手段不但有利于达成善的目的,而且,通过善的手段的运用,还可以得到目的之外的更多收获。或者说,通过伦理化的管理,可以达到仅仅通过外部控制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如人的内在取向的改变,人的心态乃至心灵的触动和改变等。它所实现的不仅仅是一种结果的获得,一个组织目标的达成,而是人的价值观的完善和内心精神世界的和谐。
  所以,在教育管理中,除了政策、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考虑的是重建伦理道德的问题。只有建立了充满人文精神的管理伦理规范,实施一种有道德的、体现伦理精神的管理,才能使浮躁功利的心态有所归依,使迷茫无序的行为有所参照,从而促成人在道德上向善、从人格上趋于完满。对于教育来说,这无疑体现了更有深度的价值追求,一种根本意义上的对和谐教育的追求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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